11 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


11.0.1 各室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存放腐蚀及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11.0.2 各室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地下变电站宜采用防霉耐潮材料。
11.0.3 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疏散出口。
11.0.4 各室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室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溶剂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内不超过100ml。
11.0.5 严禁将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氢压表、油压表等一次仪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
11.0.6 室内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
11.0.7 空调系统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和管道的保冷、保温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不大于50的难燃材料。防火阀前后各2.0m、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管道及其绝热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 通风管道装设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防火阀既要有手动装置,同时要在关键部位装易熔片或风管式感温、感烟装置。
    3 非生产用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时该空调机必须停用。
    4 空调系统应采用闭路联锁装置。
11.0.8 档案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
11.0.9 档案室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内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要求为1.2h。
11.0.10 各室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延燃措施,严禁任意拉接临时电线。
11.0.11 各室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消除警情。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阀,采用气体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条文说明
11 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
11.0.1 为了保障重要场所的安全。
11.0.2 建筑物内装修(如采用木材、胶合板及塑料板等易燃材料建造或装饰)会使建筑物本身可燃物增多,耐火性能相应降低,极易引燃成灾。地下变电站装修材料还需防霉防潮。
11.0.3 两个出口有利于人员疏散。
11.0.4 重要场所严禁吸烟、明火,控制各种溶剂数量严防火灾事故。
11.0.5 主要是严格控制火灾隐患。
11.0.6 电烙铁等电气设备用完后不拔掉插头或没有采取隔热措施就与可燃物接触,都可能引发起火。
11.0.7
    1 如果保温材料靠近电加热器,长时间受热就会起火,并且能沿着通风管迅速蔓延,扩大灾情。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防火阀前后各2.0m、电加热器前后各0.8m应采用不燃材料。目前,不燃材料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岩棉、矿渣棉等。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酯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2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应设防火阀的部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防火分隔处。
      (2) 风管穿越通风、空调机房或其他防火重点控制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防火阀宜装设在易于检修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易溶片及其他感温原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比通风系统正常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0℃。
    3 设备长期连续运行,可能发生绝缘击穿,稳压电源短路等过热而起火。
    4 防火阀动作信号应引入消防控制场所。
11.0.10 各室配电线路采用阻燃措施或防延燃措施,防止扩大火势;严禁任意拉接临时电线,防止增设的电气设备使配电线路过负荷等引发起火。
11.0.11 发生火灾报警的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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